http://xinjiang.hteacher.net 2023-11-08 16:22 新疆教师资格证 [您的教师考试网]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按照《兵团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暂行办法(试行)》(兵教办发〔2017〕107号)精神,现将兵团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
(一)兵团范围内公办普通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在编在岗教师(含经师(市)政府批准招聘、与当地在编公办教师同等工资待遇的聘用教师)
(二)兵团范围内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机构的在岗教师。
(三)兵团范围内的少年宫、地方教研室以及电化教育机构的在编教师。
(四)特岗教师和已参加过兵团首次定期注册的教师不参加此次注册。
二、注册条件
(一)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任职)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无师德“一票否决”情形;
3.上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首次任教(任职)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4.身心健康,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其中(师域培训90学时,校本培训50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5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给予暂缓注册结论: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继续教育360个培训学时或兵团教育局规定的等量学分;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挂职、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提供证明材料);
3.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4.受党纪政务处分尚在影响期内的。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给予注册不合格结论: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
4.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五)特殊情形的注册办法:
1.“一人多证”,即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在岗任教的,可选择与现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相同或最为相近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2.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可互相通用,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申请注册。
三、注册程序
(一)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后最近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受理期间,申请首次注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在当年定期注册工作启动时间之后的,应在下一年度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最近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受理期间,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师(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三)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5年的各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6.继续教育审验合格证明。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1、2、4项材料,同时提交上一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或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暂缓注册人员再次申请定期注册,须提供暂缓注册情形消失证明或补证材料。
(四)各师(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各师(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兵团教育局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五)各师(市)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粘贴注册贴标明注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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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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