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guangdong.hteacher.net 2016-09-12 16:20 广东教师资格证 [您的教师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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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清远市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 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现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6年秋季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6〕3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16〕1号)和《广东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实施办法》(粤教师〔2016〕2号)有关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工作,符合免考条件、可申请直接认定教师资格的政策、范围等有新的变化。为做好我市今年秋季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以下简称“秋季教师资格认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2014年9月1日前取得省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的人员。可于2016年秋季和2017年春季直接报名参加当地认定机构单独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二)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认定范围是指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符合以上三类条件之一的人员;二是必须具备相应的认定条件。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资格认定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我市户籍或本人人事档案已挂靠我市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或人事档案挂靠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当地的人员,须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持有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江门市幼儿师范学校、湛江市幼儿师范学校、汕头市幼儿师范学校毕业证书的全日制毕业生可以申请认定,其他中师学历不能申请认定。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按照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测试标准的通知》(粤教继〔2004〕25号)要求,社会人员以及广州、深圳、珠海三地市区的在编在职教师要求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他地区的在编在职教师认定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求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3.2014年9月1日前取得省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的申请人,应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三、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报
申请人于9月12日至9月20日(开放时间:工作日8:30‒17:30,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开放),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报名入口,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其中:
1.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人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
2.其他申请人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
3.注意事项:网上报名需上传近期免冠半身正面照片,大小在20k以内,像素为114(宽)*156(高),照片扩展名为JPG,上传的照片需与上报的纸质申请表上照片一致。
(二)受理认定
各县(市、区)认定机构应结合各地实际按时完成受理认定工作:
1. 9月21日至10月21日,对秋季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并网上确认。其中:
9月21日至9月26日,对高中阶段(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并网上确认;
9月26日至10月13日,完成对高中阶段(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认定材料,上交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
对幼儿园、小学及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材料的审核与确认工作由各县(市、区)结合各地实际按工作期限完成。
2.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数据审核并生成证书编号。
3.11月18日前将本县(市、区)认定数据、教师资格认定名册以及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总结交到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公地点:市教育局七楼人事科)。
四、资料提交
资料提交时间由各县(市、区)认定机构根据本地的实际确定。申请人须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人事档案挂靠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供以下资格认定相关材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学历(或学位)鉴定证明;
(五)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六)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七)师范毕业生提供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实践课程成绩证明。取得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人员提供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提供《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八)《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九)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十)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照片1张(与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十一)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证明(证书)材料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留存,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五、收费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0〕814号)的规定,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人员须缴费240元。体格检查、普通话水平测试及学历鉴定等费用,应按规定另行缴纳。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认真做好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把好质量关,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传媒,将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认定范围、条件、受理时限,以及本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等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宣传和公布,确保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期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开展,平稳过渡。
(二)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及时将本地开展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具体时间安排以及有关事项和要求向社会公布,同时会同相关部门提前做好普通话测试、体检、学历(或学位)鉴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等工作。按照省教育厅规定,今年仍不受理一年内认定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的申请。
(三)认定权限。即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四)各县(市、区)教育局上报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材料时,应按照《清远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材料表》(详见附件1)有关要求上报。
(五)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审核网报数据。
七、相关工作联系方式
1.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763-3361213,地址:清远市新城五号区连江路20号。
2.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清远市代理点:清远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人才市场),联系电话:0763-3380205,地址:清远市新城十八号区银泉路社科大厦9楼。
3.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市人民二路7号机关办公楼4号楼。
4.本通知可在清远市教育局网站(http://qyxx.edugd.cn)上查找,申请人可在广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gdhed.edu.cn)主页的“热点关注”中的教师资格认定专栏或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网(http://jszg.gdhed.edu.cn)“资料下载”栏上直接下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和《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各县(市、区)中小学教师认定机构要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和要求,在认定过程中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管理,如需咨询,请联系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联系人:王有云,联系电话:0763-3368625;刘辉文,联系电话:0736-3367435。
附件:点击下载 |
1.清远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材料表;
2. 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办证用照片粘贴表(样式)
3.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电话;
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6年秋季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6〕31号)。
清远市教育局
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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